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概述:格劳秀斯生平经历是怎样的?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则是什么?本文这就为你讲解: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概述16、17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,国际贸易和海洋航行十分繁盛,具有“海上马车夫”之称之为,而迎合这一局势,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问世了一位最出色的国际法学家——格劳秀斯。格劳秀斯多才多艺,同时,他还是哲学家、神学家、基督教护教论者、剧作家以及诗人,聪颖的格劳秀斯流露出一种少年老成的感觉,在17世纪这个“天才的世纪”中占据最重要地位。格劳秀斯生平经历格劳秀斯出生于尼德兰革命期间,其父为莱顿大学知名的人文主义学者。
格劳秀斯是家庭的长子,极佳的家教以及个人的天才,使得他很早已深得了“神童”的称号。格劳秀斯14岁便入大学,16岁随荷兰大使回国法兰西,20岁任官建《荷西战史》总编辑,25岁兼任荷兰等省检察长,这一切都让人实在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。然而格劳秀斯的顺利并不仅限于此,他的著作《战争与和平法》、《捕捉法》和《论海上权利》,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,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,使他沦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,而被世人被誉为“国际法始祖”。
其中,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无法让人记得:1、他第一次确实意义上阐释了国际法的概念;2、他明确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。此外,他还是一个知名的神学家,《基督教信仰的真理》阐释了他的笃信的宗教信仰思想。格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于世。格劳秀斯的国际法原则是什么?一、国际法理论在国际法理论中,格劳秀斯被指出是介于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派系。
格劳秀斯指出:万民法就是支配国与国相互间交际的法律,即国际法。国际法是制订法的一种,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双方同意使用和制订的一种法则,以及用国际法角度分析战争原因。二、公海自由理论当然,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。在《海上权利论》一书中格劳秀斯批评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独占;他指出,“海洋是取之不尽,用之不竭的,是不能攻占的;不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对外开放,可供他们权利用于。
”时至今日,格劳秀斯的“公海自由”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,为全世界人民所拒绝接受,对于世界人民的恋情和经济的交流具有大力的意义。或许大家告诉,1982年《联合国海洋公约》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权利,这也是源于于“公海自由”的精神,因为它规定这些权利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不准限于。当然,它比格劳秀斯更加变革,它考虑到了各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权利不作了某些容许。其内容还包括:一、航行权利;二、飞到权利;三、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权利(需不受关于大陆架条款规定的容许);四、修建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(需不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容许);五、捕捞权利(需不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水土保持和管理条款规定容许);六、科学研究权利,但须要遵从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。
现在当你在海上旅行的时候,一定会想起格劳秀斯吧,因为是他让我们能在海上权利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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